通知公告

银川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银川市民政局 2023.06.05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银川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扶贫办 残联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0〕3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市民政局在《银川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0〕13号)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银川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实施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3年6月5日至6月13日,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民政局      

邮政编码:750001

  真:0951-6888380

  箱:ycsdb6888757@126.com

    人:徐登峰

联系电话:0951-6888380


附件:1.银川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银川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银川市民政局

2023年6月5日

银川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

照护服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提高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增强家庭发展动能,加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托底保障。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扶贫办  残联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0〕3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政府主导、责任共担、自愿申请、精准实施、资源整合、政策引导的原则。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和领导,将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医疗照护服务、动态管理工作列入民政部门目标管理或绩效考核范围,保障所需经费。

第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绩效考核、抽查调查、预算编制、资金划拨、购买服务、信息发布、数据统计、培训宣传等相关服务保障及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困难重度残疾人的主动发现、资格审核、保障确认、动态管理、信息公示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发现报告、初审受理、信息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的规范管理,努力做到制度流程严格规范,政策宣传明确到位,服务群众热情周到,对象认定准确高效,资金划拨及时透明,动态管理常态实施,档案资料统一齐全。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持有银川市户籍的困难重度残疾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银川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以上;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3.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的;

4.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条件。

第七条  困难重度残疾人申请集中照护服务需本人或监护人同意,无传染性疾病,有长期照护需求,自愿集中照护。

第三章申请受理及审核确认

第八条  困难重度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银川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确认表》,出具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原件。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困难重度残疾人实际情况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在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据实填写本级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对其身份类别、残疾类别等级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核确认表上签署意见,确定照护服务形式。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每个月月底前将新增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信息汇总报送至县(市)区民政局备案,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安排集中照护。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困难重度残疾人信息台账,对集中照护服务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对因自愿放弃集中照护或亡故、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等原因,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应及时终止集中照护,报经县(市)区民政局核实无异后,结算照护费用。

第四章照护机构的确定与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应整合现有资源,充分利用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综合福利服务中心等服务设施,择优选择确定具备集中照护能力的机构承担集中照护服务。本行政区域无法满足病情稳定精神残疾人员集中照护需求的,统筹安排到银川市精神康复中心(银川市德安康复中心)。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集中照护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生活用房、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实施分区管理;

(二)根据照护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具有照护能力的工作人员;  

(三)除上述条件外,承接病情稳定智力、精神残疾人员集中照护的机构,还应具备能够为智力、精神残疾人员提供托养、康复、急性期住院及缓解期维持治疗的相关资质。

第十五条照护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集中照护对象入院评估制度,结合其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为照护对象提供衣、食、住、医等日常生活照料、康复服务等基本生活照护服务。

第十六条  照护服务的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用标准可按如下标准确定:

(一)基本生活费用。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银民发〔2022〕46号),按照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每月1250元的标准确定;

(二)照料护理费用。参照《银川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银民规发〔2022〕1号)。应根据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5%和75%确定。

困难重度残疾人日常生活照料、康复服务等标准,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照护服务机构、照护对象签订委托照护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照护对象,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委托照护服务协议文本,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包括照护对象和照护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照护对象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护服务内容、照护服务要求、照护服务费用及分担比例、照护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集中照护期间,照护对象因病需要到医疗机构就医的,照护服务机构要及时告知照护对象监护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就医治疗、住院期间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用由照料护理机构支付的,不再退还集中照护对象本人或监护人。照护对象因病在医疗机构就医或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本市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困难重度残疾人被集中照护后,其个人领取的低保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等政府救助补助资金,由其个人或监护人按月领取后支付给集中照护机构。

第二十条    困难重度残疾人在支付给集中照护机构个人领取的政府救助补助资金后如有不足的,由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贴:

(一)集中照护对象是整户纳入低保的,给予缺额100%补贴。

(二)集中照护对象是按“单人保”纳入低保的,如其家庭同时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给予缺额100%补贴,其家庭不是低保边缘家庭,给予缺额70%补贴,剩余费用由集中照护对象家庭负担;集中照护对象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给予缺额70%补贴,剩余费用由集中照护对象家庭负担。

(三)集中照护对象是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三类”人员的,给予缺额100%补贴;

(四)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机构运行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配套解决。

第二十二条  补贴所需资金,经县(市)区民政局统计测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安排解决。市本级与市辖三区按照6:4比例分担,两县一市资金由其本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困难重度残疾人个人支付及政府补助的资金,只能用于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期间的基本生活、就医、照料护理补贴等开支,照护机构不得用于机构改造维修、发放护理人员工资等与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就医、照料护理服务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  已享受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政策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政策。集中照护机构申报补贴资金时,不得以同一照护对象向多个部门提出申请,否则将追回多申请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两县一市参照执行,所需经费自筹解决。2020年9月17日银川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银川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银川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确认表

2.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情况汇总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