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者发放实物的方式给予救助。
一、临时救助金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给予救助;
(二) 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救助;
(三)特困供养人员,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给予救助;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六十给予救助;
(五)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救助。
临时救助金应当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情况紧急或者无法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的,可以直接发放现金。
采取发放实物方式救助的,应当参照救助金的发放标准,并根据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所发放的实物,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困难的,按照下列规定提供转介服务:
(一)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
(二)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
二、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临时救助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类型、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按照当年所需的临时救助资金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