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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团体选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3-12-01

    各市、县(区)民政局、宁东社会事务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党建工作机构,各社会团体: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团体选举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10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团体选举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团体选举工作,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推动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社会团体选举工作,主要分为首届选举和换届选举。

(一)首届选举工作是指拟成立的社会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先核准名称,且章程草案等相关申请成立具备的资质材料均已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了初步审核,在此基础上拟召开的第一届一次选举会议需要做的一系列工作的过程。

(二)换届选举工作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章程及有关事项,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及其负责人、监事或监事会的过程。

(三)首届选举工作由社会团体发起/发起单位成立选举工作委员会(通常由发起人/单位、会员代表等)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选举应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下文没有特别说明的均指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接受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规程适用于在本区民政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届选举

第一节  筹备

第五条  筹备发起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发起单位组成的筹备工作小组可在吸纳拟成立的党组织提名负责人、会员代表组成选举工作委员会,全权负责首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担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监事等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审核。

第七条 选举工作委员会在第一届理事会成立前,根据经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初审过的章程草案,具体负责筹备以下事项:

(一)明确最高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根据会员数量确定最高权力机构应采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通常会员数量在200个以内(含200)的采取会员大会制,超过201个的,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制。

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的,应根据行业类别、地域分布、代表性别确定会员代表比例,确定会员代表大会规模,会员代表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全体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少于50名。

(二)会员代表的产生。会员代表以民主方式产生,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首届会员代表的产生可采取自荐、联名推荐、筹备组提名、党建工作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指定等方式产生,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需报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需要可同步报行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全区性社会团体代表应覆盖所有市、县(区),县级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应覆盖县域内所有乡镇(街道)。

(三)理事会规模。理事会中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

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

负责人是指会长(或称理事长)1名、副会长(或称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有设置常务副会长的,也属于本会负责人

(四)监事会规模。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制度

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行业协会商会和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必须设立监事会。

(五)任期时限。依据初审章程草案,确定理事会、监事会的每届理事、监事的任期,理事任期通常为3-5年,负责人和监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六)法定代表人兼任职务。法定代表人通常兼任会长(理事长),必要时也可兼任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七)内设机构。初步明确社会团体内设机构的数量、具体工作、人员配置等。

(八)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选举相关事项。

(九)拟定内部相关规章制度。起草拟制会员管理、财务管理、收发文管理、任命公示、信息审核公开、民主决策、印章管理、激励考评等制度。

第八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会长因故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章程应明确选任秘书长或特定一位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明确法定代表人与会长的职责分工,二者不存在委托关系。

第九  社会团体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征求意见、公示

第十条 选举工作委员会对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产生条件、理事会规模、监事/监事会设置、内设机构及人员配置、注册资金及选举经费来源、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等依照初审通过的章程草案拿出初步方案。

第十一条  各类初步方案的拟制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进行,且须符合相关要求。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在党建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进行;行业协会商会同步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指导。

第十二条 选举工作委员会对相关事项采取适当方式向广大会员征求意见后,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按照要求向会员和社会公示拟任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等需要公示的事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的,拟任会员代表也应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期结束后,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对收集到的意见逐项研究,适时向会员反馈采纳情况。

第三节  材料报审

第十五条  选举工作委员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选举材料和拟任理事、监事和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册。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对社会团体报送的选举材料进行指导、审查,对拟任理事、监事和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册中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全面核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的,应有相应部门同意兼任职务的批复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对以上材料进一步复核审查,符合要求者,同意其召开选举会议。

第十七条 选举工作委员会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反馈的意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选举工作委员会确定第一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间,邀请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参会,并监督选举活动。

第四节  选举准备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在召开首届选举大会一周前,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

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首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  印制选票。选举工作委员会应最少印制两套正式选票,并以醒目颜色作为区分,正式选票可加盖选举专用印鉴或主要发起单位公章并签封。

第二十一条  委托投票。大会当日无法参加投票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接受委托投票的受委托人不得超过1人(会员或会员代表只能委托一人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委托投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制作票箱。票箱正面应标有“投票箱”字样,要便于密封、加锁,投票口不能过大。票箱大小适中,便于投票和选举工作人员搬动为宜。

第二十三条  确定总监票人、计票人、检票人建议人选。

(一)选举工作委员会应从筹备小组工作人员、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提名产生总监票人建议人选1人,计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若干。

(二)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提名后,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对总检票人、计票人和检票人进行必要的选前培训,包括:投票办法、选票规定和划法、计票办法、选票有效与无效的认定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告之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在选举工作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主持人确定。大会由选举工作委员会主持。主持人一般由选举工作委员会推选或指定某一名主要发起人或主要发起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五条  会场布置。会场应设置票箱,布置要庄严、隆重。会场上方悬挂相应会标。便于领票、划票、投票,保证投票选举有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准备大会用品。选举大会所需物品主要包括:需大会审议的材料、签到表、会员(会员代表)名册、选票、计票表、国歌光盘、选举结果报告单等。

第五节  选举

第二十七条 选举工作委员会在选举大会开始前,清点实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实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大会为有效会议。

主持人应向大会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大会应就《筹备工作组工作报告》《章程(草案)》《选举办法》等重要材料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大会表决有关事项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议表决《筹备工作组工作报告》。

(二)介绍章程制定情况,审议表决《章程(草案)》。

(三)审议表决《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实行会员代表大会的涉及此项

(四)审议表决相关管理制度。

(五)审议表决会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六)审议表决《选举办法》,表决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九条  审议表决方式应遵循民主、有效原则,一般为举手表决。

(一)审议表决由主持人当场询问,宣布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情况。

(二)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到会总人数三分之二方为有效通过。

(三)表决不通过的,由选举工作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表决或择日进行表决。

(四)出现表决不通过情况,不能进行理事、监事选举。

第三十条  总监票人作选票填写说明,宣布选举纪律、监督投票、计票和报告得票情况。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选举可实行等额、差额、直选三种方式。

实行等额选举,理事、监事候选人人数与应选人数相同。

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候选人数三分之一。

实行直接选举的,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和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理事、监事选举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介绍理事、监事候选人产生程序及情况。

(二)监票人检查票箱并当场封闭。

(三)计票人发放选票并报告实发选票数。剩余的选票应封存或当众销毁

(四)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填写选票。

(六)投票。有会员(会员代表)资格的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七)验票。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开箱验票,并报告收回选票数。宣布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

(八)计票。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包括另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候选人和另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当选。

对于无法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确定其是否有效。

(九)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监票人、计票人填写计票结果统计单,签字确认后,由总监票人当场公布得票情况。

(十)封存选票。

第三十三条  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监事长。会议主持人由新当选监事推选产生,也可由大会主持人担任,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布会议召开,报告出席会议监事人数,实际出席监事人数,宣布实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为有效会议。

(二)介绍因故未出席监事及委托情况。

(三)介绍监事长候选人产生程序和候选人情况。  

(四)选举监事长(参照大会选举的程序)。

候选人和另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到会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

(五)实行委派制的慈善类社会团体可直接宣布监事长、监事的任命。

第三十四条  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负责人,主持人由新当选理事会推选产生,也可由大会主持人担任,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布会议召开,报告应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实际出席理事人数,实际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二)对因故未出席理事及委托情况进行说明。

(三)宣布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候选人人选,介绍候选人产生程序和候选人情况。

(四)选举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参照理事、监事选举程序)。

候选人和另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到会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

(五)表决通过实行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如涉及此内容)。

(六)表决通过聘用名誉职务、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如涉及此内容)。

(七)表决通过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五条  宣布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选举结果以及第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选举的会长(理事长)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候选人应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节 移交、建档、报送

第三十六 选举结束后,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将封存的选票及相关材料移交理事会留档备查。封存选票应有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负责并在封存件上签字,必要时可加盖个人印章。

第三十七  理事会应明确档案资料管理职责,通常可由秘书处或相关内设机构负责选举会议材料和相关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第三十八  理事会应按照社会团体申请成立报批要求,将首届选举会议材料与其他成立登记审批材料一起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后,正式向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窗口递交成立材料。

第三章 换届选举

第一节  换届选举机构

第三十九  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

(二)组织梳理会员名册,按章程审核会员资格条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三)组织提名新一届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以及监事长、监事建议候选人,审核任职资格条件。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备案。

(四)讨论通过章程修订草案及换届选举相关材料。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册。

(六)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七)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公布选举结果。

(八)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四十  授权成立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的,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成立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应推选产生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秘书处开展换届选举相关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产生后,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会员。

第二节  会员资格审查

第四十一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规范入会和退会程序,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换届前,应进行会员资格审查,以保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违反章程的会员提出解除资格的意见,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撤销会员资格。未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撤销的,仍享有会员权利。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身份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其代表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单位会员代表调整,应由单位会员书面通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需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会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十三  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15日确定《会员名册》,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  会员对公示的《会员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三节  会员代表推选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应当确定会员代表名额与推选来源,会员根据理事会确定的会员代表名额和推选意见遴选会员代表。

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应通过民主方式进行会员代表推选,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方式产生。

第四十七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应汇总形成《会员代表名册》,并在换届选举前15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  会员对公示的《会员代表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代表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四节  候选人产生

第四十九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理事会推荐、党组织推荐等方式,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候选人建议人选。

第五十条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会员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五十一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至少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通常与理事任期相同。

理事人数低于30名的社会团体,不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30名的社会团体,可设置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至少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名。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  社会团体负责人换届应与党组织负责人换届同步进行。

社会团体的秘书长可采取选任制和聘任制两种方式产生,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第五十四条  换届选举大会召开前,《候选人建议名册》应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公示。

第五十五条  会员对公示的《候选人建议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提出。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候选人建议名册》应及时公示。

五节  换届审计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应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换届审计报告》。审计期一般自本届理事会成立起至换届大会召开之月止;社会团体可将本届期内的机构历年度审计报告作为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

第五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的社会团体,应向本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在政府公开招标的审计机构中选取一家接受审计,并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报告应明确审计结论,审计期自法定代表人任期起至离任之月止。

其他负责人离任需要审计的,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出具《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应明确审计结论,审计期自该负责人任期起至离任之月止。

离任审计存在问题的,在相关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纠治前,原则上不得召开换届大会。

第五十八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费用由政府负担,其他负责人离任审计及换届专项审计费用自行负责。

六节  文件审议

第五十九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大会60日前召开会议,对以下材料进行审议: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及资格条件审核材料;

(二)《会员名册》或《会员代表名册》;

(三)《换届大会议程(草案)》;

(四)《换届审计报告》《理事会工作报告(草案)》《财务工作报告(草案)》《监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干部兼职报批材料;(涉及公职人员兼职的适用)

(六)《换届选举办法(草案)》;

(七)拟制选票票样;

(八)《章程(修订草案)》《新旧章程修改说明》;(涉及章程修订的适用)

(九)《会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不收取会费则不涉及此项

(十)其他与换届大会有关的必要材料。

第六十条  换届材料报送审核前,社会团体党组织要全面参与社会团体换届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党建引领责任,定期与社会团体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和恳谈,建议,引导和监督社会团体换届、规范选举。

七节  材料报审

第六十一  社会团体拟在换届程序中修订现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及会员入会条件、负责人任职条件中关于从业资格、行业影响力等条款的,应在会前将《章程(修订草案)》《新旧章程修改说明》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将审议通过后的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换届材料应报本会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必要时需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第六十三  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将审批通过后的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做好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管理。

八节  选举准备

第六十四 换届选举准备工作参照首届选举执行。

九节  换届选举

第六十五  大会应就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章程(修订草案)》《选举办法》等重要材料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大会表决有关事项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议表决《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表决《财务工作报告》。

(三)审议表决《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介绍章程修改情况,表决《章程(修订草案)》。【无章程修改的不涉及此项】

(五)审议表决《选举办法》及会费修订标准。

(六)确定并公布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选举投票

第六十六  换届选举一般实行等额选举,理事会候选人人数与应选人数相同。

第六十七  理事、监事选举参照第三十条实行。

第六十八 通常先召开新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监事长(参照第三十一条实行)。

第六十九  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新当选监事列席,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参照第三十二条实行)。

候选人和另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到会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当选。

十一  公布选举结果

第七十条  宣布会长(理事长)(行业协会商会为会长候选人)、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选举结果以及第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节  备案登记

第七十一  社会团体换届后,如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发生变化,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十二  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后30日内,应将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材料主要有:

(一) 换届大会《会议纪要》

(二)《章程(修订草案)》《新旧章程修改说明》;【无章程修改的不涉及此项】

(三)《负责人备案表》;

(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审批备案材料;

(五)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将理事会、监事会及负责人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第七十四  另行选举是指同一职位的两位或多位候选人得票相等而不能确定谁当选,或者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情况而举行的再次投票选举。

出现另行选举情况时,应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对另行选举的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其对社会团体理事会、监事会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另行选举。

若首届选举出现另行选举的,由筹备工作组或选举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七十五  为确定票数相等的两人或多人谁当选而进行的另行选举,其候选人仍为得票相等的两人或多人的,另行选举的选票,应以姓名笔画为序,选票上不再留另选他人的空格。

第七十六  为补充不足名额而进行的另行选举,其候选人应根据第一次投票时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其选票要留出空格,供另选他人之用。

第七十七  另行选举的投票程序和要求按首届选举大会的投票程序和要求进行。另行选举的结果也应在当日现场公布。

第七十八  重新选举是指由于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和行为人的行为,未按规定程序和选举办法,致使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的过程。重新选举的几种情况:

(一)参加投票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要求,或者其决议未达到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

(三)候选人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举人,或者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举人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章程和换届选举办法规定的情形。

在当日重新选举的,其结果应当在当日公布。另择日期重新选举的,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十九  发生重新选举的情形,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发生重新选举情形的,应及时向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按要求做好人选审核工作。

第八十条  某一或多个拟任负责人候选人未当选理事,或其他非拟任负责人候选人的理事选票超过三分之二的,可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直接认定选举结果,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应从新当选理事中重新推选新的负责人候选人。推荐的候选人应事先履行征求意见或审核程序。

第八十一  另行选举、重新选举的选票应与前次选举的选票做明显颜色或样式上的区分。

第八十二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中遇突发事件,应暂停会议并依法维护会场秩序,可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在业务主管单位主持下进行调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在党建工作机构主持下进行调解。

(二)通过仲裁,依法解决纠纷。

(三)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第五章  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八十三  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和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报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延期换届期限不超过1年。

第八十四  社会团体不能正常换届选举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进行换届。必要时,业务主管单位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在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必要时,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社会团体选举不得有以下违规情形:

(一)违反公开、公平原则;

(二)贿选或对表决人进行利诱、威胁;

(三)工作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四)利用非法手段干预选举;

(五)不按照选举程序、规定人数比例选举;

(六)拒不接受监事会(监事)、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及登记管理机关监督而开展选举;

(七)未经理事会程序,任期届满不进行换届选举;

(八)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后未在规定时间换届;

(九)延期、逾期换届超过一年;

(十)其他违反选举纪律情形。

第八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任期届满均须进行离任审计。选举或罢免程序完成,原会长(理事长)不配合办理变更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其他负责人拒绝移交印章、证书及相关票据凭证的,应由理事会、监事(会)组成协调小组进行协调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十七 社会团体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未按时换届且未履行延期程序的,当年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八十八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不符合程序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接受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规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规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规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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