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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4-03-2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41号)精神及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暨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电视电视会议精神,全面准确掌握我市地名基本信息,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定于2014年7月——2017年12月开展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名是重要的基础地理信息,是各类地理信息用户的统一空间载体、数字地球的基础信息,具有较高的共享性和社会公益性。其数字化信息源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到国家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事关国家信息主权,是国家信息化程度和实力的重要标志。

  地名普查是加强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地名普查,全面掌握地名基础数据、强化地名标准化、提高地名信息化水平,有利于国情调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统筹安排、先点后面,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标准、规范作业,注重质量、促进应用的原则,着力解决地名管理服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二)目标任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普查单位,通过全面、系统的调查,查清地名的现状、含义、来历、沿革等基本信息及相关属性信息,掌握我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提高地名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进数字地名建设,为银川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三)普查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安排、先点后面,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标准、规范作业,注重质量、促进应用。

  三、普查范围、内容与方式

  (一)普查范围:银川市及所辖县(市)区范围内国土上的地名信息,普查的地名分为11个大类、54个子类:

  (1)行政区域名称(市、市县区,乡镇、街道等);

  (2)非行政区域名称(矿区,农、林场,工业区、开发区等);

  (3)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

  (4)居民点名称(城镇、农村、工矿点等);

  (5)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公路、街巷,汽车站、公交车首末站、停车场、渡口,桥梁、隧道、道班、检查站、加油站等);

  (6)水利、电力、通信设施名称(井、水库、涵闸、滞洪区、水渠、堤坝、发电站、变电所、通信基站等);

  (7)纪念地与旅游景点名称(自然保护区、纪念馆、烈士陵园、古迹、寺、庙、公园、风景区、名人故居等);

  (8)建筑物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0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等);

  (9)单位名称(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

  (10)陆地水系名称(河流、湖泊、瀑布、泉等);

  (11)陆地地形名称(山峰、丘陵、森林、洞穴等)。

  (二)普查内容:通过开展普查工作,查清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基本信息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但具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的建设及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地名普查档案。

  (三)普查方式: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市直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普查具体方式。可选择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地名外业调查、地名数据库建设及成果转化利用工作。

  四、普查时间安排

  我市地名普查工作从2014年7月开始,到2017年12月结束。时间进程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4年7月—12月)

  1、成立机构。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银川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名单另行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银川市民政局,承担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2、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确定地名普查人员及负责人。各市、县(区)要科学制定地名普查方案,报银川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按时间节点组织实施。

  3、人员培训。银川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撰地名普查操作规程教材、组织全市地名普查人员培训。通过培训,使地名普查人员了解地名普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熟练掌握有关硬件、软件操作,确保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地名普查阶段(2015年1月-2017年6月)

  各县(市)区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要求,在银川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1、收集资料。收集地名及相关资料是地名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全市各级行政区划图,第一、二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查、历年地名命名更名、区划界限、文物考古、统计等资料以及有关的地名志、录、词典、图、碑刻等;二是收集与开展地名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文件资料及专业部门下发的有关地名方面的文件、通告、简报、年鉴和地方志书、文件档案、书籍典故、历史资料、规划图纸等,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提供基础性依据。

  2、编写地名普查目录。以国家地名数据库地名信息为基础,结合收集的相关地图、资料,编写地名普查目录,并标注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登记造册。

  3、填写地名登记表。根据地名普查目录,整理、查阅和考证相关资料,填写各类地名登记表。

  4、现场踏勘调查地名。根据地名普查目录、地名登记表、工作图,协调有关部门调取资料、发放调查表,通过群众座谈、走访知情人、现场踏勘、现场拍照、GPS测量及标志位置等形式,采集地名基本信息及属性信息,并标注工作草图。

  5、地名标准化处理。将历史资料、现实资料与外业调查成果相结合,进行核对、分析、论证,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的重要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工作。同时,对带有区域性或有特殊文化含义的地方用字和地方读音的地名做好审音定字工作。

  6、处理采集的地名信息。根据实地踏勘、收集的资料,对地名登记表进行整理、修改和完善。对实地采集的记录、照片、录像、录音进行检查、整理、编撰,并处理为标准内容。根据实地标注的工作草图、新增和变化地物的测量结果,标绘地名普查工作图和相关比例尺的矢量图。

  7、建立、完善国家地名数据库。

  (1)将县(市)区、乡行政区域界线及界桩标绘到国家地名数据库1:5万矢量地形图上。

  (2)依据各类地名登记表,将地名基本信息及属性信息录入或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

  (3)将地名在图上的位置、名称注记和有变化的重要地物,在国家地名数据库图形库中进行标绘、修改,并对地名普查收集的地名数据进行图形匹配,建立连接。

  (4)将普查过程中收集的有关纸质文件、照片等资料,通过扫描等形式进行数据转换,形成电子版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

  (5)将普查中获得的地名标志图像和其他音像媒体资料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

  8、组织验收、上报。各县(市)区地名普查要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操作规程,完成地名普查工作,上报以下资料:

  (1)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2)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3)搜集的各种资(史)料;

  (4)外业调查工作图;

  (5)走访和召开座谈会记录、会议纪要;

  (6)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时形成的资料;

  (7)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材料;

  (8)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申报审定表;

  (9)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

  (10)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

  (11)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图;

  (12)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

  (1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验收报告;

  (1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检查验收报告;

  (15)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影像资料;

  (16)其他资料。

  各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自查自验结束后,要形成自查自验报告、地名普查成果并报银川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并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三)普查工作汇总阶段(2017年7月-12月)。

  各县(市)区形成的地名普查结果,经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合格后,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银川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经银川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地名普查成果主要包括目录、成果表、成果图、地名数据以及其他资料。

  各县(市)区要做好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工作,以更好的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1、做好县域地名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区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时期加快实施县域地名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12】19号),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数据和成果,尽快完成县域地名规划编制工作。

  2、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更新、完善各类地名标志,确保地名标志设置规范。

  3、做好数字地名建设工作。以地名普查数据为基础,以宁夏国家地名数据库GIS地名业务平台为依托,将地名命名更名审批、门牌号码核准、地名标志管理等信息与国家地名数据库实现无缝对接、随时调阅各类地名信息。同时,完善宁夏地名网,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的便捷地名查询服务。

  4、做好地名文化建设及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认真开展地名文化理论研究工作,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积极编制地名图、录、典、志、故事等各类地名图书,拍摄制作地名文化专题片、动漫片等影视音像作品;积极开展千年古城(都)、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甲骨文和金文地名、少数民族语、著名山川、近现代重要地名等地名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工作,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适合群众需要的地名文化产品。

  五、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由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部署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2)研究决定地名普查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研究制定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有关政策;(4)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5)承办自治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提出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事项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2)根据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具体指导各地组织实施;(3)起草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4)负责地名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5)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6)负责地名普查有关会议的组织和地名普查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7)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承担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验收和成果上报;(8)负责建立第二次全市标准地名数据库工作;(9)组织编纂全市标准地名图集、地名录、地名志等资料;(10)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及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市民政局:承担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审查工作,负责完成图形标注、地名数据库录入以及地名普查成果的利用开发等工作。

  市宗教局:负责有关行政区民族构成和宗教场所(寺、庙、教堂)名称及相关资料的的地名普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系统内部地名普查工作,协助做好有关重要地区地名普查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在地名标准化过程中,负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法定证件的变更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地名普查经费,并监督使用情况。

  市规划局:负责1︰5000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以及其他有关地名的地图资料提供工作,做好含规划路网、市政桥梁等1:10000、1:500等比例尺地图资料提供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1︰5000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及协助做好地名普查相关资料的核实、提供工作,在地名标准化过程中,负责土地证等法定证件的变更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类单位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重点卫生设施等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等工作。

  市建设局:协助做好市政设施(停车场、市政桥梁等)地名普查相关资料的核实、提供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设施(铁路、公路、航空港、渡口、车站、停车场、桥梁、隧道等)名称及相关资料的汇总、提供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调查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普查方法、技术规范的指导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具有地名意义的中央、自治区属和市属企业单位名称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单位(金融保险、邮政通讯、宾馆酒店、休闲娱乐、市场超市、医药经营、油品经营、制造加工等)名称的相关资料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等工作;在地名标准化过程中,负责营业许可证、企业法人登记证等法定证件的变更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点)名称及相关资料的汇总、提供工作。

  市文广局:负责各类文化设施地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的名称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等工作;协助做好提供各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等文化属性信息的采集与资料提供工作;配合做好地名资料出版工作;配合做好地名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做好风景旅游区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等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区内河等名称及相关资料的汇总、提供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陆地水系、水利(河流、峡谷、湖泊、水库、水渠、堤堰等)名称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汇总及核实工作;

  市供电局:负责电力设施(变电所等)名称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汇总及核实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农场等名称及相关资料汇总、提供等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市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区、山峰、林区、林场、园林场所等名称等名称的调查登记、汇总、资料核实确认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市质监局:负责基本单位名称审核、编码提供工作,为地名普查提供相关资料。

  市商务局、安监局、工信局:做好工业企业地名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工作。

  市 编 办: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及相关资料的汇总、提供工作。

  市史志办:负责做好历史资料的提供及考证工作。

  银川警备区:协助做好特殊地区地名普查和地名标志设置等工作。

  六、经费保障

  第二次地名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到位。各地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普查所需设备,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各级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七、工作要求

  一要把握地名普查工作的关节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普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环节,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工作规程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尤其是要注重验证普查工作规程、普查操作软件等科学性和可行性,要着力在地名普查方式、部门间相关地名信息资源衔接、普查成果转化利用以及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开发等方面创新突破,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二要确保地名普查内容的质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普查工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建立并落实逐级检查验收等工作制度和标准,切实加强对普查质量的控制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要精心组织外业调查和内业整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普查工作人员要深入实地,认真开展地名调查、信息收集等工作,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编造、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普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各级地名普查机构要注重工作方法创新,在继承传统地名管理有效方法的同时,充分运用信息网络、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先进科技手段开展普查,着力提高普查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要积极促进成果应用。各县(市)区要按照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整理、分析和考证普查数据,依法处理地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普查成果,及时编纂出版各类标准地名图集、地名录、地名志等资料。大力推进地名管理系统建设和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开发,加强政府各部门间地理数据的整合和共享,促进普查成果的有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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