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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民政局开展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7-05-16
 

 

  为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选拔工作的透明度,按照《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自治区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开展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银川市民政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杨军利 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苏 龙 市民政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成 员:刘金勇 市民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陈蕴丹 市民政局副局长

  丁 薇 市民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白治彪 市民政局党委委员、调研员

  宋文红 市民政局党委委员、社会组织工委专职副书记

  武树森 市民政局党委委员、市老龄办常务副主任

  张淑萍 市民政局党委委员、市军休所党委书记、所长

  全文彬 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组长:苏龙,副组长:张淑萍,成员:全文彬、王洪江、张卫东、高新平、温水清、程巍、高晶燕

  二、选拔任用职数

  机关行政正科级领导职位1个:优抚安置主管(科长)1名。

  三、选拔任用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四、选拔任用条件

  参加选拔任用者,应当符合《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一)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六、七项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资格:

  1、提任机关正科级领导职务,应现任正科级职务或担任副科级职务满两年以上,且现为公务员。

  2、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选拔任用程序

  (一)公布方案。市民政局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召开动员大会,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有关事项,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提出纪律要求,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

  (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程序。由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组织机关全体在编在职干部职工和所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进行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综合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情况以及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提出考察人员名单,提交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在考察单位发布考察预告,在机关全体在编在职干部职工和所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中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考察谈话,考察谈话面须达到80%以上。

  (五)讨论决定。局党组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并根据职位要求、工作需要和个人特点研究具体工作岗位。

  (六)任前公示。局党委确定任职人选后,对拟任人选在局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

  (七)任职。对拟任人选公示结束后,不影响任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和办理相关任职手续。

  七、纪律要求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察情况、党委讨论等情况;参与民主推荐的人员,应本着对组织负责的态度,任人唯贤,公正无私,真正将工作认真实干、公道正派、实绩突出的干部推荐到中层领导岗位上来;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公道正派,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符合条件的被推荐人员应正确对待,不得有弄虚作假、私下拉票等行为。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纪律和规定,对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中共银川市民政局委员会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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