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休所党委、各党总支(支部):
为引导和激励局基层党组织积极探索实施服务型党组织创新项目,规范创新项目管理,特制定《市民政局党建工作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银川市民政局委员会
2016年3月28日
市民政局党建工作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银川市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年实施方案》(银党办〔2015〕23号),积极引导和鼓励市民政局基层党组织立足实际,大胆探索服务型党组织的多种实现形式和途径,创新党建工作载体,规范党建创新项目实施,推进党建工作项目化管理,促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立项
第一条 选项。各基层党组织在认真组织实施局党委确定的“贴心民政”服务品牌创建活动的基础上,本着“有创新、出亮点、见成效”的原则,围绕“四个服务群众、多办实事”和“群众更满意”的总体要求,按照《市民政局系统基层党建工作项目化管理实施意见》,选择实施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创新项目。所选创新项目要贴近实际、贴近工作,既可选围绕党建抓机制创新、围绕党员教育抓管理创新、围绕组织建设抓活动创新,也可选围绕中心、大局,在业务工作中创新,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中创新,在机关管理中创新的项目。通过项目实施,既能提升党建水平,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又能激发工作活力,更好地服务于单位核心职能履行和中心工作的开展以及和谐机关的建设。
第二条 申报。对选择的创新项目,由基层党组织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填写《市民政局党建工作创新项目申报表》,明确创新项目的名称、实施范围、主要内容、工作措施、责任主体等,按程序报局党委审批。
第三条 审定。局党委按照“确有创新、实际可行、好中选优、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综合平衡,确认具有实施价值的创新项目,集中公布立项并实施。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四条 组织实施。基层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实施局党委确定的“贴心民政”服务品牌项目。有自选创新项目的,经局党委确认立项后,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局党委备案),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向局党委反馈工作开展情况和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条 督查指导。局党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指导、跟踪问效,采取听汇报、查台帐、实地考查、开座谈会等形式,把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总结、交流好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共同研究解决措施办法,明确改进和努力的方向,确保项目实施工作规范有序、有效推进。
第三章 项目评估
第六条 评估。
(一)评估项目:
1、各基层党组织按照《市民政局系统基层党建工作项目化管理实施意见》所设置项目;
2、各基层党组织申报局党委批准立项的创新项目。
(二) 评估程序。
1、单位自评:每年末,由各基层党组织对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和民主测评,填报《市民政局党建工作创新项目实施自评表》,于12月20日前上报局党委。
2、局党委考评:局党委组成专门评估组,于次年年初对创新项目实施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依据平时督查情况、各单位自评情况和党组织“评星定级”情况,对基层党组织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领导重视情况、工作落实情况、民主测评情况、收到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台帐的建立情况以及推广运用价值等。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次,局党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 表彰奖励
(一)由局党委根据考评结果选出市民政局党建创新项目一、二、三等奖,给予通报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一等奖一名,奖金3千元,二等奖两名,奖金各2千元,三等奖三名,奖金各1千元。创新项目实施情况还将作为“五好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以及推荐市级表彰的服务型党组织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
(二)对有下列情形的,在项目评估、表彰中优先考虑:项目转化成有关制度、形成文件并下发的;项目在实践中得以应用,成效明显的;项目实施与“四型机关”建设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效果明显的;项目被上级部门或市级以上领导肯定并作为经验进行推广、给予表彰奖励的;相关经验、做法在市级以上有关刊物上发表的。
第四章 项目推广
第八条 巩固。相关基层党组织要不断适应形势,赋予创新项目新的内涵,不断完善和充实机关党建工作创新项目内容,切实巩固和深化创新项目成效。局党委对创新项目实行滚动管理,上一年度有一定成效的创新项目,可列入下一年度深化拓展项目进行管理,原项目责任人继续负有深化拓展的责任。
第九条 宣传推广
(一)对优秀创新项目,局党委将在银川市民政局局域网进行宣传,并积极向市委、市委组织部推荐在全市进行推广,在银川党建网进行宣传。
(二)适时编印《银川市民政局党建创新项目汇编》进行交流和推广。
(三)适时组织召开创新工作观摩会,促进基层党组织之间的相互学习借鉴。
(四)对创新项目实施中形成的体制机制,及其可行性、操作性和推广性进行充分论证,对成熟的工作经验及时总结提升为局系统服务型党组织创建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