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休所党委、各党总支(支部):
现将《中共银川市民政局委员会决策执行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银川市民政局委员会
2015年5月26日
中共银川市民政局委员会决策执行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民政局党委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决策、执行、监督,是指市民政局党委会、专题会或现场办公会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以及其他重要问题作出的决策及其执行和监督。
第三条 决策、执行、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三)坚持为民服务,提高执行力,严格监督;
(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第二章 决 策
第四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五条 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
3、全市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年度重要专项计划的制定、调整;
4、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等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
5、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局系统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7、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事项;
8、民政干部队伍自身能力建设;
9、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民政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使用: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干部任免、选聘、考核、奖惩、后备干部人选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提任干部人选等事项;
2、人员调入、调出、聘用和解聘等事项;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授予局以上荣誉称号的干部和单位的推荐与确定;
5、年终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奖励事宜;
6、对违纪违规人员党纪、政纪的处分。
(三) 重大项目安排:
1、县(市)区民政系统专项民政设施建设项目(本级安排确定的);
2、局系统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3、大宗物品采购,国有(固定)资产的处(购)置和使用安排;
4、重大招商项目;
5、其它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 大额资金使用:
1、研究并决定年度财政预算、调整预决算、专项经费和公共性资金安排,大额办公经费及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开支等;
2、民政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区建设、抚恤补助、福彩公益金分配等专项民政业务资金的安排使用;
3、局大额办公经费额度为1万元以上(除汽车维修费、燃油费、会议费等正常支出外)。
第六条 决策程序按照《银川市民政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银民党发【2013】7号)执行。
第三章 执 行
第七条 建立责任体系,保证政令畅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局党委决策进行责任分解,尽可能量化为可执行、可操作、可监控的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部门),规定完成时限和标准。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等对民政事业的重要决策以目标责任分解形式印发执行;局党委会议决策事项以党委会纪要和党委会决定事项通知形式印发执行;专题会议决策事项以专题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形式印发执行;其他决策事项以局党委交办事项通知形式印发执行。
第八条 严格执行决策。经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高效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由党委书记、局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紧密协作、防止推诿。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可临机处置,事后要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报告。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 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制度。党委会作出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要适时向党委会报告落实情况;专题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或局主要负责人临时安排的工作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局长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条 跟踪督查反馈。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督查机制,对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督导检查,对决策失当、执行不力等重要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向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报告。建立通报反馈制度,每半年对决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报反馈一次。同时,要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在促进执行、推动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严格工作纪律。局党委委员应坚决执行局党委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局党委集体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班子成员不能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二条 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局工作督查组要健全工作制度,抓住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督促各科室各单位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和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要创新检查方式,坚持集中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确保监督检查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第十三条 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坚持每年对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严格落实“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三公”经费”支出、物资采购、专项资金使用等各项规定,坚持严格执纪执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群众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核实。突出办案重点,紧盯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从严查处以权谋私和索贿受贿等行为,从严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等行为。
第十四条 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建立社会对民政决策及惠民政策执行情况评价制度。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邀请民政服务对象代表对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正确引导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集体决策失误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因个人原因导致决策失误的,追究其相应责任。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党委委员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未按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追究党委委员的责任。各科室各单位对党委决策拒不执行或因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在追究具体责任人的同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局纪委(监察室)因未履行相关职责,致使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在追究监察人员责任的同时,追究纪委书记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在责任追究中,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领导干部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局系统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