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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5-04-13

军休所党委、各党总支(支部): 

  现将《银川市民政局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银川市民政局委员会

  2015年4月3日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银党发〔2014〕34号)精神,结合民政局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各级党委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承担监督责任。

  局党委是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负责统一领导、直接主抓,把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局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严格责任追究。

  局纪委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构的职能,要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积极协助局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局党委特别是局党委成员的监督,切实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

  二、党委主体责任

  (一)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区市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搞好责任分解,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督促下属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2、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3、深化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杜绝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发生。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若干规定、市委33条规定和民政局6条规定,坚持不懈地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持之以恒抓好民政队伍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认真解决社会救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社会组织管理等业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推动民政系统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4、推进源头治腐。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自治区《实施办法》和中共银川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意见。深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动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不断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5、支持执纪工作。支持局纪委监察室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执纪办案,对发现有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1、加强研究部署。根据党中央、中央纪委,自治区党委、纪委、市委、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民政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状,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局纪委监察室履行监督责任。围绕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完善有效管用的制度规定。

  2、准确把握情况。及时全面掌握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状况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状况。

  3、重视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廉洁从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定期组织并主动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亲自讲廉政党课。支持和参与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荣贪耻的良好氛围。

  4、带头检查考核。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主动参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对被检查部门和单位提出要求。

  5、做好廉政表率。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若干规定、市委33条规定和民政局6条规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权力依法依规行使。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6、支持纪检工作。大力支持局纪委监察室开展工作,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敢于担当、敢抓敢管,推动局属各单位、各处室的协调配合,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重要问题亲自解决、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三)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1、主动研究部署。协助党委及其主要责任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指导制定与分管单位、科室业务特点相符合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坚持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

  2、加强督促指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指导,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制定防控措施和办法。

  3、参加检查考核。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积极参与对分管单位、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4、加强法纪学习。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5、严格廉洁自律。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若干规定、市委33条规定和民政局6条规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教育管理好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6、支持查办案件。对发生在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规案件,及时揭露,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查处。

  三、局纪委监督责任

  (一)加强组织协调。在市纪委和局党委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根据党中央、中央纪委和自治区党委、纪委、银川市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向局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落实向局党委和市纪委报告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局属各单位、处室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财经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对工作失职、监督不力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三)加强作风监督。加强对推进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若干规定、市委33条规定和民政局6条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紧紧围绕“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明察暗访、信访举报、案件调查、惩戒问责、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抓好作风建设方面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不断健全有利于优良作风养成的长效机制。

  (四)严肃查办案件。既要严肃查处发生在局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又要关注民政系统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五)强化党内监督。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定期开展对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局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每年年初,局党委和局纪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本部门实际,对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责任进行分解,明晰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形成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同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二)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局党委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三)建立约谈函询制度。研究出台《银川市民政局纪委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和《银川市民政局纪委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

  (四)落实日常督查制度。局党委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督查重点,纳入日常检查之中,每半年开展1次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下级党组织进行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提出批评并进行通报。

  (五)落实检查考核制度。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畴,每年由党委成员组成检查考核组,与效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并进行检查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将检查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强化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六)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局党委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纪委报告本年度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局纪委以书面形式,向局党委和市纪委报告落实监督责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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