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科室: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社会组织科
联系电话:5555537 5555595
办事地址:银川市市民大厅1楼B厅
申办流程
第一步: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审批局社会组织服务窗口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第二步: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局依法受理、审查,准予许可的,发起人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录入所有申请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列明不予通过的理由,退回申请人。
第三步:审查决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步:制证发证。对准予登记的,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申请刻制印章,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印章式样和银行账户报审批局备案。
受理条件
1. 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
2. 发起人业内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
3. 拟任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符合自治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条件)
4.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5.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6.有3万元以上开办资金。
申请材料目录
1.成立登记申请书(需写明成立本社会团体的发起成立背景、成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成立后三年内拟开展的重点工作规划、成立后开展党建工作规划、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①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②拟任会长、秘书长及法定代表人情况;③活动资金及来源;④住所及来源;⑤拟发展会员数量、构成及分布;⑥筹备会议情况等;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字或发起单位盖章);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成立社会团体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意见、对申请成立登记材料的审查意见、明确同意该机构成立,明确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明确其开展活动的业务范围等);
4.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账户进账单,资金不少3万元人民币);
5.场所使用权证明(可以使用产权证、租赁合同或有权部门、单位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等,并与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和执业许可地址一致);
6.发起人名单、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表;拟任理事、监事名单、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表;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任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应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办法(试行)规定审核的材料(领导干部兼任机构负责人职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附批准文件);
7.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草案);
8.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捐赠金额,作为该单位的开办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等)。
9.会员名单。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事项
承办科室: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社会组织科
联系电话:5555537 5555595
办事地址:银川市市民大厅1楼B厅
申办流程
第一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举办者向审批局社会组织服务窗口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第二步: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局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准予许可的,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录入所有申请材料;
第三步:审查决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步:制证发证,对准予登记的,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后,申请刻制印章,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印章式样和银行账户报审批局备案。
受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拟任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符合自治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条件)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注册资金10万元;
6.有必要的场所。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每份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成立登记申请书(需写明成立本组织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成立后三年内拟开展的重点工作规划、成立后开展党建工作规划、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①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②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情况③开办资金及来源④住所及来源⑤筹备会议情况等;由举办者签字或举办单位盖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明确同意该机构成立,明确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明确其开展活动的业务范围,民办医疗机构、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使用前置许可证);
4.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账户进账单,资金不少10万元人民币);
5.场所使用权证明(可以使用产权证、租赁合同或有权部门、单位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等,并与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和执业许可地址一致);
6.举办者名单、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表;拟任理事、监事名单、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表;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任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及执行机构负责人)应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办法(试行)规定审核的材料(领导干部兼任机构负责人职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附批准文件);
7.理事会通过的章程(草案);
8.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捐赠金额,作为该单位的开办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等)。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