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16号)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亡故人员;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亡故人员;
(三)未纳入集中供养范围的特困人员(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中的亡故人员;
(四)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
二、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的亡故人员,在国家批准的公墓内安葬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上年度全区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殡葬救助金。在公益性墓区安葬的,公墓服务单位按墓穴销售价格下浮10%实施殡葬救助;在经营性墓区安葬的,公墓服务单位按墓穴销售价格下浮20%的标准实施殡葬救助。
(二)未纳入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等,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1650元的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采取节地生态、不留坟头的葬式进行一次性救助安葬。
三、不予救助的情形
(一)火葬区范围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在公墓内购买高档墓穴或在公墓规划区外散埋乱葬者,不予救助。
(二)救助对象中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亡故后可享受丧葬补助金的,不再重复给予殡葬救助。
(三)城乡特困人员财政供养对象亡故后,通过其他保障措施可以解决丧葬问题的,不再重复给予殡葬救助。
四、申领程序
各级财政要将殡葬救助资金纳入预算,主要资金来源包括地方预算资金和上级下拨的临时救助补助资金。申领殡葬救助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丧属须向辖区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逝者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和丧属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及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相关证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特困供养人员供养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合法有效证件;
(三)公墓经营单位出具的安葬证明,火葬区范围内的应火化遗体由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
(四)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是否参保的证明材料;
(五)未纳入集中供养范围的城乡特困人员、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等,由当地民政部门自行据实核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自治区民政厅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救助试行办法》(宁民发〔200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