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进行有效帮扶,根据《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14号)和《银川市关于加强经济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银政办发〔2018〕109号),市民政局组织修订《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就学救助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2022年5月9日至5月18日,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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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就学救
助办法》(修订稿)
银川市民政局
2022年5月9日
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
就学救助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进行有效帮扶,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整体水平,根据《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党办发【2021】14号)《银川市关于加强经济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银政办发〔2018〕10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是指银川市审核确认的低保家庭子女(本人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
第三条 本办法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一)经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被高等院校本科(含民族预科)和高职(专科)院校正式录取,在校就学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二)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就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或终止救助:
(一)因助学措施较为充分,保障机制较为完善,在国家军事院校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就学免除学费的;
(二)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就学救助的;
(三)中途退学终止学业的;
(四)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改善,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一)低保家庭子女就学本科院校的(含民族预科),第一学年救助6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年救助4000元,直至毕业;就学高职(专科)院校的,第一学年每人救助5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人每年救助2000 元,直至毕业。
(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就学本科院校的(含民族预科),第一学年救助3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年救助2000元,直至毕业;就学高职(专科)院校的,第一学年每人救助2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直至毕业。
(三)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就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救助8000元,直至毕业。
第六条 救助程序:
(一)当年被高等院校和高职(专科)院校正式录取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申请就学救助金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成绩单、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到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辖区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应标准给予救助,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金,打入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二)自第二学年后的帮扶资金,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及就学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于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0日到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辖区民政局审批,按照相应标准给予救助,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金,打入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 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就学救助所需资金,市辖三区由市财政安排专项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两县一市所需经费自筹解决。
市辖三区民政部门应根据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和资金发放等有关数据,于当年的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计划,报市民政部门汇总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两县一市参照执行。《银川市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阶段就学救助办法》(银政办规发〔201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