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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市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2-03-11

  

  

    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加快推进殡葬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完善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机制和殡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我局起草了《银川市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修订稿)》,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研究审定。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2年4月10日。

联 系 人:薛锋

联系电话:18295097001

电子邮箱:ycsbzgls@126.com

通信地址:银川市泰康街枕水巷80号银川市殡葬管理

银川市民政局

2022年3月9日


银川市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殡葬事业在保障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全市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补助奖励机制,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国家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殡葬政策是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为目标,对城乡群众亡故后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予以减免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政策是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人民群众采用树葬、深埋、草坪葬、撒散等方式处理骨灰,少占地安葬遗体给予奖励的措施。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惠民殡葬和生态节地安葬补助奖励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为主、生态优先;移风易俗、以奖促改;政策激励、创新发展;依法行政、宣传引导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户籍城乡居民和在银川市辖区签订购房合同或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具有6个月以上暂住证明的外省市人员。

第六条 惠民殡葬补助

(一)居民亡故后将遗体火化的,免除区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基本殡葬服务费1478元,免除项目如下:

1.五十公里以内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00元;

2.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380元;

3.三天以内遗体冷藏费150元;

4.一年以内骨灰寄存费48元;

5.馆内两次遗体抬运费100元;

6.骨灰整理包装费100元;

7.消毒费和尸袋费100元。

8.节地生态安葬可降解骨灰罐购置费300元。

(二)超出以上殡葬服务范围、选择其他殡葬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物价部门核定的节假日加班加收30%的殡葬服务费,不在免除之列。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亡故后火化遗体,除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外,可补助500元以下骨灰容器一个。

(四)三区范围内经公安、民政部门核实并处理的无名无主尸体免除火化费和30日的冷藏费1500元。

(五)本市户籍居民在其他省市亡故后火化,未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的,丧属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银川市殡葬管理所申请相应惠民殡葬补助。

第七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银川市户籍居民亡故后将遗体火化,自愿在各级政府批准的公墓陵园或殡葬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处理逝者骨灰的予以奖励:

1.将逝者骨灰采用可降解器皿或不用器皿实施树葬、草坪葬、花坛葬、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不单独立碑的,奖励6000元;

2.将少量骨灰制作工艺品居家留存纪念,其余部分交由殡葬服务单位做环保无害化处理的,奖励5000元;

3.将逝者骨灰在湖泊、河流、山林、田野等殡葬管理部门指定区域撒散,不占地处理的奖励4000元;

(二)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将逝者遗体送到各级政府批建的回民公墓,在生态安葬区使用节地生态墓穴安葬,只留可绿化坟头或植树不留坟头、不设立墓碑的奖励3000元。

(三)本市户籍居民在其他省市亡故并火化,将骨灰带回我市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丧属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银川市殡葬管理所领取相应的节地生态奖补资金。

(四)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的发放对象为采取节地生态安葬逝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或其授权委托处置逝者骨灰的人。

(五)市辖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和救助管理部门收养的救助人员亡故后,由属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或救助管理部门负责,在银川市殡仪馆办理火化和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手续,采取节地生态安葬,不再领取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六)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违反国家和地方殡葬法规,在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治丧扰民、随地焚烧冥纸冥具、沿街抛洒冥品和逝者遗物,被群众举报记录在案的,不得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

第八条 节地生态安葬服务纪念设施建设补助

(一)市属银川市殡仪馆、银川市榆树沟汉民公墓和银川回民公墓,是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主体单位,必须建设节地生态安葬所需骨灰存放、树葬、深埋、草坪葬、花坛葬和撒散等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纪念设施,积极做好节地生态殡葬祭的各项服务工作。

(二)鼓励市辖区民营公墓陵园自主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对积极建设节地生态安葬纪念和服务设施的,完成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等程序后,由市财政在市本级社会公益金预算中安排资金,并积极争取自治区社会公益金的支持,给予奖励补助。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事宜,由银川市殡仪馆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办理逝者遗体火化时,凭逝者身份证、死亡证明以及城乡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军烈属优待证、丧属身份证,在殡仪馆服务窗口直接办理减免手续。

2.逝者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人员或救助管理部门收养的救助人员,需出具医院、民政、公安等部门的证明材料。

3.正常死亡的应出具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非正常死亡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

4.基本殡葬服务减免资金,每月由银川市殡仪馆按基本殡葬费减免人数和金额,据实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核拨并调整收支账目。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事宜,由银川市殡葬管理所审核,在殡葬服务大厅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将骨灰进行撒散处理的,由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凭逝者火化证、火化收费发票原件、逝者身份证、丧属本人身份证,向银川市殡葬管理所申请,由其指导并在指定区域撒散,留存必要的撒散过程视频图片资料。撒散安葬完成后,到市殡葬管理所殡葬服务大厅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发放手续。

2.将逝者骨灰在政府批准的公墓陵园内采取树葬、花坛葬、深埋、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的,安葬活动结束后,由丧属持火化证、火化收费发票、逝者身份证、丧属本人身份证、与入葬公墓陵园签订的《节地生态安葬协议书》,到市殡葬管理所殡葬服务大厅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发放手续。

3.将逝者骨灰或遗体在各级政府批建的公墓以外其他区域乱埋乱葬或将迁坟骨殖火化后二次安葬的,不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4.本市居民在外省市亡故后火化,并在当地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按安葬地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办理。

第十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每年由银川市殡葬管理所编制财政预算,报市财政审定后,定期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第十一条 市属银川市殡仪馆、银川市榆树沟汉民公墓和银川回民公墓推行节地生态安葬,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市辖区民营公墓陵园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公益性设施项目,由银川市民政局审核,报银川市财政局备案,项目竣工经银川市民政局组织验收合格后,安排社会公益资金给予项目投资决算总额50%的补助。

第十三条 市辖各级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宣传部门要加强对节地生态安葬的宣传,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殡葬。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政策标准制定、部门协调、组织实施、审批核监管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科学技术局、综合执法监督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规划建设和资金保障,加大节地生态安葬服务供给,依法查处非法占地建坟,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推动环保殡葬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改进殡葬服务管理,支持节地生态安葬。

第十四条 市辖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注重发挥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的独特作用,探索建立基层殡葬信息员制度及殡葬信息源采集、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大对乱埋乱葬、违法违规建墓的事前预防和治理力度,为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节地生态奖励补助资金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已发放奖励资金由民政部门追回,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1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银川市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银政办发〔2017〕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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