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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0-07-02

现将银川市民政局起草的《银川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研究审定。

请于2020年7月9日前将书页意见和建议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方式送银川市民政局办公室。

联系人:陈丽萍

联系电话:0951—6888380    传真:0951—6888380

电子邮箱:ycsdb6888757@126.com

通信地址:银川市民政局低保中心(邮编750011)

附件:《银川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扶贫办 残联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0〕3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打赢脱贫攻坚战关于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的有关要求,加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托底保障,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对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开展集中照护服务,提高个人生存质量,增强家庭发展动能,达到“照护一个人,解放一家人,温暖一群人”,助力特殊困难群体与全市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申请、精准实施。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知晓政策、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条件认定集中照护对象。依托和整合现有设施机构为其提供集中照护服务,解决其实际困难。

——坚持资源整合、政策引导。将政府各部门针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的政策、资金进行整合,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统筹资源,引导多方参与。

——坚持政府主导、责任共担。发挥政府政策制定、资金扶持、监督管理等方面主导作用的同时,通过协议约定、绩效评价等方式监督集中照护机构规范服务管理,督促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履行法定监护义务。

三、严格按照标准与流程确认集中照护对象

(一)集中照护对象,原则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银川市户籍且16周岁以上;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智力、精神、肢体残疾或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精神疾病经医治病情稳定;

3.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4.无传染性疾病,有长期照护需求和意愿,同意将个人获得的政府救助金用于集中照护;

5.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条件。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残疾人(残疾人近亲属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宁夏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申请审批表》,出具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

2.初审。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贫困残疾人实际情况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在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据实填写本级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对其低保或建档立卡贫困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4.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每个月月底前将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信息汇总报送至县(市)区民政局,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安排集中照护。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信息台账,对集中照护服务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对因放弃集中照护或亡故、家庭经济条件改善退出低保或建档立卡等因素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及时终止照护协议,报经县(市)区民政局,与照护机构结算照护费用。

四、依托和整合现有设施机构开展集中照护服务

各县(市)区应整合现有资源,充分利用本地敬老院、养老院等服务设施,择优选择确定1所具备集中照护能力的机构承担集中照护服务。本行政区域无法满足病情稳定精神残疾人员集中照护需求的,统筹安排到银川市精神康复中心。集中照护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明确入住程序、照护服务标准和流程,建立从业人员岗前培训、院长资质培训以及持证上岗等相关制度;

(二)根据照护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和多功能护理床、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对不同类型的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实施分区管理。

(三)承接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员集中照料机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由残联部门兴办或认定,能够专门为精神残疾人员提供寄宿托养服务的资质。

五、明确集中照护服务内容合理确定费用

照护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集中照护对象入院评估制度,结合其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为照护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膳食服务、康复护理等基本生活照护服务。参照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标准,合理确定照料费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照护对象、照护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委托照护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照护对象,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包括照护对象和照护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照护对象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护服务内容、照护服务要求、照护服务费用及分担比例、照护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内容。照护对象因病需要到外就诊的,照护服务机构要及时告知照护对象监护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加强集中照护资金整合与保障

(一)整合救助资金用于集中照护。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后,在照护机构产生的费用,通过整合其个人领取的低保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残疾人托养补贴等政府救助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照护服务机构,不再转入贫困重度残疾人个人账户。

(二)整合救助补助资金如有不足,由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贴。

1.集中照护对象是整户纳入低保的,给予缺额100%补贴;

2.集中照护对象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如其家庭同时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给予缺额100%补贴;不是低收入家庭,给予缺额70%补贴,剩余费用由集中照护对象家庭负担。

3.集中照护对象是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缺额100%补贴。

补贴所需资金,经市、县民政局统计测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安排解决。市本级与市辖三区按照6:4比例分担,两县一市资金由其本级财政承担。

(三)集中照护期间,照护对象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建立健全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残疾人精准脱贫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市级统筹、县(市)区负责、街道(乡镇)落实的原则,积极推进集中照护工作落地见效。

(二)细化责任分工。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残疾人康复、脱贫攻坚等工作的衔接,做好政策整合、资金统筹、照护机构确定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集中照料对象名册,统筹相关渠道资金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开展。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残疾人意愿和需求,严格残疾证发放管理,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对象审定及动态管理,严格按照委托照护服务协议履行相关职责,督促照护对象监护人履行照护费用结算、送医陪诊等相关义务。照护服务机构要根据照护等级规范开展照护服务,加强机构建设管理,确保生活用房、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应急呼叫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绩效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对委托照料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评估。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防止“一托了之”,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欺虐照护对象事件发生。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在推动开展集中照护工作的同时,加大政策引导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社会救助、残疾人福利等相关政策,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督促引导法定赡(抚、扶)养人依法履行赡(抚、扶)养义务,明确政府部门、照护机构、照护对象家庭责任,推动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广参与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基本民生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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