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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委组织部 市财政局关于设立银川市村(社区)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意见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04-08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关于设立银川市村(社区)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要研究制定《银川市村(社区)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加强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专项资金足额到位。市、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要明确责任、相互配合,确保村(社区)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用在实处,取得实效。

2013年2月21日

  中共银川市委组织部、银川市财政局

关于设立银川市村(社区)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建设服务型党组织,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论证,提出在全市设立村(社区)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

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全市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了普遍提高。按照财政部门统计口径,2011年全市基本公共服务投入达到115.7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的48.6%,比2010年提高25个百分点。但是,公共服务资源的分配权历来由各部门掌握,处于最基层的村(社区)没有决策权,一些公共服务产品未能产生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在村(社区)设立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将事权进行下移,既可有效提高基层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解决基层组织有心理事、但无钱为民办事的窘境,又可使基层党组织在为民办事的实践中,提高战斗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对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加快银川跨越式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专项资金的设立标准

专项资金按每个行政村每年不高于20万元、每个社区每年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设立,并随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适时调整。专项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中兴庆区、金凤区和西夏区按照市与辖区两级财政6:4的比例分担;灵武市、永宁县和贺兰县由同级财政自行承担。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农村

(1)医疗卫生类。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卫生防疫、农村妇幼保健等;(2)教育类。农村学前教育、农村特殊教育、农村职业教育等;(3)文体类。电影放映服务、报刊图书阅览服务、文化活动、农民体育健身、文艺演出和展览服务等;(4)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类。农村道路、水利、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农村垃圾和污水集中处理等;(5)农业生产服务类。农业科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流通、农用生产资料供应、农业信息化等;(6)社会管理类。纠纷调解、农村警务、农村治保、农村土地和规划管理等;(7)其它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项。

(二)社区

(1)提供就业咨询培训,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和实体岗位,提供就业困难人员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2)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些病症的诊疗服务;(3)建设读书、阅报、健身、开展文艺活动的休闲文化场所,并对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4)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为流动人口的生活与就业提供服务;(5)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6)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7)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8)其它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项。

四、专项资金的实施

专项资金由乡镇(街道)按村(社区)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由各村(社区)党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经党组织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代表决议,确定为民办事项目,在村民(居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组织实施。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农牧、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银川市村(社区)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银川市村(社区)为民服务

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社区)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县(市)区财政定额补贴行政村(社区),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重在鼓励和支持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党员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努力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实践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提高服务水平,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增强村(社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财政、民政、农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积极配合,确保专项资金用在实处、取得实效。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生产服务、社会管理。具体包括:

(一)农村医疗卫生类。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卫生防疫、农村妇幼保健等。

(二)农村教育类。农村学前教育、农村特殊教育、农村职业教育等。

(三)农村文体类。电影放映服务、报刊图书阅览服务、文化活动、农民体育健身、文艺演出和展览服务、农村文化活动场所建设等。

(四)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类。农村道路、水利、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等。

(五)农业生产服务类。农业科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流通、农用生产资料供应、农业信息化等。

(六)农村社会管理类。纠纷调解、农村警务、农村治保、农村土地和规划管理、扶持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等。

(七)其它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项。

第六条 社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就业、计划生育服务、文化建设、流动人口、老年人管理服务、平安创建、失业人员帮扶。具体包括:

(一)社区就业服务类。提供社区就业咨询和培训,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和实体岗位,提供就业困难人员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

(二)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类。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服务。

(三)社区文化场所建设类。建设读书、阅报、健身等休闲文化场所,并组织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和文化活动。

(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类。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为流动人口的生活与就业提供帮助。

(五)平安社区创建类。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提升社区平安建设水平。

(六)社区老年人管理服务类。加强老年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完善老年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七)社区失业人员帮扶类。加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其它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项。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一)小区聘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如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进行维护等。

(二)应当由村(居)民自行购买的服务项目,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卫生清洁等。

(三)生产经营类项目,如兴办养殖场、房屋租赁、物质生产、商品流通等。

(四)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八条 专项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安排标准随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适时调整。具体比例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按照市级与辖区财政6:4的比例安排;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九条 每个行政村年度专项资金最低15万元,安排标准按常住人口数量进行调整,调整标准为:常住人口2000-3000人的,增加1万元;3000-4000人的,增加3万元;4000人以上的,增加5万元。

第十条 每个城镇社区年度专项资金最低7万元,安排标准按常住人口数量进行调整,调整标准为:常住人口4000-5000人的,增加1万元;5000-10000人的,增加2万元;10000人以上的,增加3万元。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标准定额预算、属地管理,县(市)区财政负责区域内村(社区)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一次性下达三区财政,三区财政在接到补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财政承担部分,一次性拨付乡镇(街道)。

若当年未按标准拨付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将通过财政结算直接扣减未拨付部分,以确保专项资金足额拨付。

第十三条 按照“村(居)财镇(街)管”的原则,专项资金纳入乡镇(街道)财务统一管理,原则上通过国库集中收付系统进行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村(社区)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实施项目资金列支不得超出村(社区)核定资金额度;资金有结余,可累积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严禁列支办公费、接待费、交通费、人员工资、奖金、加班补贴等使用范围以外的费用;严禁平调、挤占、挪用或跨村(社区)调剂使用;严禁偿还村(居)债务。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按照以下程序议定、决议和实施:

(一)议定

(1)群众提议。每年初,村(社区)党组织采取走访入户、张贴公告等形式,征求辖区群众对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意见,根据群众提议情况,确定年度拟实施项目。征求意见覆盖面要达到辖区住户总数的80%以上,大多数党员群众未提议的,不得列为年度实施项目。

(2)“两委”会商议。村(社区)党组织拟定项目实施方案(草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受益范围、资金预算及实施办法等。召开村(社区)“两委”会,党组织书记就实施方案(草案)作出说明,并征求与会人员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草案)。涉及村(社区)整体规划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要召开“两委”扩大会,邀请所属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及规划、建设、农牧、水务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

(3)党员大会审议。召开村(社区)党员大会,党组织书记向大会通报“两委”商议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草案),党员对实施方案(草案)发表意见,“两委”根据党员提出的意见修订完善后,报乡镇(街道)。

(4)职能部门联审。县(市)区委组织部牵头,成立由组织、民政、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农牧、文化、审计等部门组成的项目评审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及资金预算等进行联审。对不适宜实施的项目,退回村(社区)重新按程序议定;对需要修改完善的项目,提出意见建议。联审由乡镇(街道)提请并组织,结果报县(市)区组织部门备案。

(二)决议

(5)公示。经项目评审组联审通过后,村(社区)党组织将项目实施方案(草案)在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村(社区)党组织对公示期间的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草案)。对公示期间党员群众提出的异议,要做好答复工作。

(6)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主任向村(居)民(代表)通报项目实施方案(草案),提交会议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必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村(居)民(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三)实施

(7)签订合同。表决通过的项目,由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党组织严格按照采购、工程项目管理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对工程建设类项目,乡镇(街道)在合同签订后,可按照合同资金总额的40%,预拨项目建设启动资金。实施中,原则上工程量和合同资金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增加工程量的,要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报乡镇(街道)党委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8)监督实施。项目实施中,乡镇(街道)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居民代表)要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并纠正未按实施方案及合同约定执行的行为,做好项目监督日志的记录工作。

(9)评估验收。按照“完成一个、审计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邀请项目监管人员、村(居)民代表、党员群众代表参加,对竣工项目进行审计验收和满意度测评。评估验收合格的,乡镇(街道)要及时按合同约定拨付剩余资金。

(10)结果公示。村(社区)党组织对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及使用、满意度测评情况在村(社区)范围进行公示,对群众提出的质疑和询问,要及时答复。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评价,并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对专项资金使用评估效果差的村(社区),会同财政部门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村(社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按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实施为民服务和发展项目。对违反使用程序的,要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部门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年度审计,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通报公布审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廉政监督,对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坚决查处违规违纪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村(社区)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内议定实施项目、收集档案资料。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项目实施的过程,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委组织部和银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指导村(社区)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3年3月1日中共银川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印发的《银川市村(社区)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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