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 长者版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09-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助力脱贫攻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认定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循综合全面认定的原则,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为主,兼顾家庭特殊刚性支出;遵循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行户籍地归属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批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建档、信息数据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及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帮助申请有困难的家庭提交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低收入家庭救助服务能力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及相关救助工作。人力不足的,可将低收入家庭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不低于上年度低收入家庭救助资金的1%安排低收入家庭认定、复核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入户调查、信息采集、证表印制、培训宣传工作

第五条户籍状况、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是认定低收入家庭三个同时必备的基本要件。低收入家庭申请人户籍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家庭可支配收入的认定,参照《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银政办发〔2017〕1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标准,依据申请家庭城镇或农村户籍属性,分别对应提出申请时本市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进行确定,并随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与低保标准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低收入家庭财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镇或农村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货币财产总值人均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除外);

(三)城镇居民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仅拥有一套普通住房,或拥有两套普通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无其他商品住房。

第八条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员以户主的名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银川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材料;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证自负医疗费用凭证;

(四)用以举证法定赡(抚)义务人无赡(抚)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校就读证明、失业证明、残疾证明、重特大疾病诊断证明以及低保证明等);

(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提供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本市户籍申请人,在同一县级辖区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不在同一县级辖区内的,应到户籍地提出申请。户籍在本市但未在本市居住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授权,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同时,提交县级以上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应通过信息核对平台或填写《银川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函》交付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核对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工作流程参照《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对报告、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核算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予以审核同意,并在申请人常住地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初步认定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对低收入家庭初步认定意见进行审批确认。审批同意的,出具认定意见书,并及时录入低收入家庭数据管理系统。不同意的,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十三五期间,经扶贫部门认定未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未纳入低保的,可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如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拒绝配合进行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致使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

(二)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主动放弃财产,或者主动放弃应得赡(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不主动就业或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不接受推荐工作而拒绝就业、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扶贫开发项目、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经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认定戒毒康复、社区矫正等人员除外);

(五)拥有注册企业并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拥有或租赁非居住类房屋(包括商铺、厂房、酒店等);

(七)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情形

第十七条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户建立低收入家庭档案,对低收入家庭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进行复核。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低收入家庭资格;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取消低收入家庭资格。复核结果应予以公告,接受监督质询。

第十九条市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低收入家庭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实现信息对接共享,建立安全、科学、高效的低收入家庭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条各相关部门、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低收入家庭隐私和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工作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申请低收入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救助的,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组织,不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有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市其他有关低收入家庭认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如有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