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 长者版

银川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10-17

    经查,银川市有24家社会组织(名单附后)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工作报告,长期联系不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四)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四)款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以下24家社会组织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被撤销的社会组织不能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和未使用空白票据一律作废并上交银川市民政局,被撤销社会组织应自本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清算、办理注销登记。

如果对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或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附: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  

银川市民政局

2019年9月30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