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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民政局系统在职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1-03-01

局属各党支部:

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将《市民政局系统在职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银川市民政局系统在职党员积分标准

中共银川市民政党组

2021年2月20日

《市民政局系统在职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需要,结合民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积分制是指以累计积分的形式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理论学习、志愿服务、创先争优等情况进行量化,并将积分作为党员民主评议和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旨在调动党员学习工作积极性,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积分管理原则。遵循“分类积分、量化考核;标杆引导、底线管理;简便易行、民主公开;奖优罚劣、激励奉献”基本原则,实行以分类为基础,量化为依据,加分和扣分相结合,做到党员评价有尺子、党员奖惩有依据。

第四条 党员积分适用对象。组织关系在局机关党支部、局属各支部的在职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实行积分制管理。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参照积分制管理,积分结果作为组织发展、转正的主要依据。

挂职、轮训、借调、扶贫等长期在外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暂不实行积分管理。

第五条 党员积分周期。每一自然年为一个积分周期,新一轮积分周期开始时,上年度积分自动归零。

第三章  积分规则及评定流程

第六条 党员积分是对党员日常表现采取加分、扣分的方式进行积分考核,按“党员积分=基础分+加分-扣分”动态计算分值,季度考评,具体积分项目及奖扣标准详见附件《银川市民政局系统在职党员积分标准》。每年度党员基础分为60分,加分后分值总数不设上限,扣分后分值下限为“0”分。

第七条 党支部应建立健全党员积分制管理台账,动态记录党员积分变化情况。

第八条 党员因工作需要或突发情况不能参加主题党日、集中学习等组织生活的,应主动向支部纪检委员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支部纪检委员负责党员日常考勤考核、工作情况收集、积分台账填写、积分核算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党员积分评定流程按照“登记—审核—公示”三个步骤进行。

 第十一条 积分登记。支部纪检委员根据相关记录及党员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时与党员本人、党支部书记及相关负责人沟通,对党员积分情况按季度进行核实确认,汇总后提交支委会审核。

第十二条 积分审核。党支部召开支委会,依据支部纪检委员核实统计结果,提出每名党员季度积分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积分公示。通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将每名党员季度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党员群众有异议的,可向所属党支部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党支部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明确的解释说明,记分有误的及时纠正。

第十 党员及有关负责人弄虚作假,致使积分失真、失实的,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或约谈党组织负责人。

第四章  积分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党员积分情况将作为季度考核奖惩、半年度党员评星定格以及年度民主评议党员、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积分排名靠前的党员,优先作为各项工作评先评优的推荐对象,并给予激励关怀;对积分排名靠后的党员,由党支部书记对其进行谈话,指定党员帮扶,督促其改进提高。

第十六条 对半年累计积分低于60分的党员,经支委会综合评定后,在党员评星定格中亮“黄星”一次,督促提醒整改。

对年度累计积分排名前三名的党员,依积分排名给予一定价值的图书奖励。  

附则

十七本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各党支部组织实施。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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