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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民政局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2-09-23

基层各单位

现将《银川市民政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民政局

2022923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民政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银川市民政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特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银川市民政局属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银川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局属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事业单位是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承办本单位具体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信息公开工作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则。

六、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事业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开的信息不得侵犯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七、事业单位公开信息,应当明确列出信息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在确定公开信息时,重点包含下列内容:

(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政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加且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的信息;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

八、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并重点包括事业单位概况殡葬服务单位信息、

婚姻登记机关救助福利机构、低保救助及与民政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信息

九、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服务对象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确有需要的,可以依照当地申请信息公开程序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参照当地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十一、事业单位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在用户所在地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十二、事业单位应设立公众咨询服务窗口,并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限时回应公众关切的问题,优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应以热线电话或网站互动交流平台、现场咨询等为主。

十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局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各事业单位及时公开内容。紧急信息应当即时公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机关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指导,规范信息公开行为。

十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控告和检举,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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